【佔中上訴】戴耀廷等9人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 上訴庭駁回申請維持原判
發布時間: 2021/04/30 10:57
最後更新: 2021/04/30 14:09
2014年佔領運動,戴耀廷等9人於2019年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與煽惑公眾妨擾等罪名成立,被判囚或社會服務令等。9人早前分別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今(30日)頒下判詞,3名法官一致駁回9人的定罪及刑期上訴,維持原判。
邵家臻、陳健民、李永達及陳淑莊今有到庭聽取裁決,而正就其他案件被還押中的戴耀廷亦被帶到法庭應訊,戴坐在犯人欄內,隔著圍板與其他上訴人及親友握拳揮手示意,面露笑容。
陳健民等人於裁決後指,各人早於事發前已表明會承擔法律責任,他們只是質疑有關控罪並不適合,因為事件由未經批准的集結演變成公眾妨擾,是損害了和平集會的公民權利,陳認為在牽涉公民抗命的案件中,法庭應盡量予以輕判。至於會否上訴至終院,陳則指需先與法律團隊商議,而訴訟所涉的資源運用,亦是考慮因素之一。
法官於判詞中將上訴人的上訴理據歸納成6個範疇,首先是有關戴、陳及朱3人被控的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原審法官裁定3人早於2013年3月達成有關協議,並於2014年9月18日協議作出公眾妨擾,有關協議最終於2014年9月28日佔領行動啟動當天經修訂,但上訴一方指過程中牽涉兩項不同的協議。
上訴庭認為上訴一方說法並不正確,有關控罪明顯是針對於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2日期間發生的單一串謀公眾妨擾事件,而上訴庭認為,本案的佔領始於添美道,屬中環附近一帶的路段,上訴庭不認為這與原有的「佔領中環」計劃有何區別,因此正如原審法官所指,3人的協議並非取消了,只是經修訂了。
另外,上訴一方又質疑案中上訴人是否有詳細地就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的行為而達成協議,以及上訴人是否能預視佔領的情況。上訴庭則反駁指,整個佔領運動歷經18個月的商議,於商議階段,3人已預計運動會牽涉3,000至1萬人。
而且於3人宣佈啟動佔領運動時,所有上訴人均親眼見當時於添美道所發生的堵路情況,因此原審法官才指3人明顯地預計得到事態發展。上訴庭直言,若說上訴人事前沒有預計事態發展,是脫離現實和欠缺常識的說法。
上訴一方又曾質疑,僅3名發起人根本無法造成公眾妨擾,因此控方應改控他們串謀煽惑罪。但上訴庭指出,佔領運動經過長時間策劃,涉及大量人力物力,亦有大批人士參與,若說3人無法串謀作出公眾妨擾,是不切實際的說法,而他們作為發起人,亦必然預視到運動最終會發展成公眾妨擾。
上訴一方又曾質疑,控方應改以刑罰較輕的《簡易治罪程序條例》罪行起訴各上訴人,但上訴庭認為考慮到有關佔領運動的規模、對公眾造成的影響嚴重性,根本不能以 《簡易治罪程序條例》罪行處理。
至於上訴一方質疑有關控罪在法律上有不確定性,上訴庭則認為3人於啟動佔領行動前,已預計得到其行為帶來的後果,必然就是造成公眾妨擾。
至於上訴一方質疑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是否屬本港《普通法》所涵蓋,上訴庭則指出原審法官於案件開審前,已恰當地處理了有關爭議,並裁定有關控罪於本港法律中屬合法合憲。
上訴庭因此認為,上訴人提出的所有上訴理據均沒有合理可爭議之處,因此拒絕向各人批出就定罪的上訴許可。
至於戴耀廷及黃浩銘就判刑提出的上訴,上訴庭指出法庭明白容許市民參與和平集會的重要性,但上訴庭亦要考慮案件發生於香港,以及公眾因事件所蒙受的影響。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判刑時,已確認上訴人的犯案動機並非出於私利,但部分上訴人於添美道所煽惑的公眾妨擾卻屬非常嚴重。
上訴庭亦認為本案是透過堅定而且持續地癱瘓香港中心路段,從而向政府施壓,但對一般市民所造成的影響,已遠超不便。上訴庭因此認為原審法官的判刑已相當寬容,因此亦拒絕受理兩人的判刑上訴。
涉案9名上訴人包括被判囚16個月的戴耀廷和陳健民、被判囚8個月的邵家臻和黃浩銘、被判緩刑的朱耀明、陳淑莊、鍾耀華及李永達,以及被判社會服務令的張秀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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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